古人如何保护环境?秦代田律“时禁”的生态智慧 | “典”亮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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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8 03:22:58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出处

《秦律十八种·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鷇,毋毒鱼鳖,置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享者,是不用时。

典故

秦代法律体系已蕴含生态保护理念,颁布于两千年前的《田律》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二月春季伊始,百姓不得砍伐山林中的树木,也不得堵塞河道,以保障水流畅通;夏季来临前,禁止焚烧野草作为肥料,不得采摘未成熟的果实(如“生荔”),禁止捕捉幼鹿(“麛”)和鸟蛋(“鷇”),严禁以毒药捕杀鱼鳖或在河流中设置陷阱截流围猎。这项禁令持续至七月方得解除,旨在为自然资源的恢复留足时间。《田律》充分考虑自然节令的更替变化,针对不同时节,清晰界定了采集、捕猎等资源利用活动的操作方式;以“时禁”为核心,规定春季禁伐木以促进树木萌芽生长,夏初禁捕猎以保护动物繁衍,严格遵循自然规律,以杜绝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为在严守生态底线之余兼顾民生急用,《田律》还规定诸如家人去世需要伐木做棺材的,可以不受季节限制。特许丧葬等特殊需求采伐,既守生态红线,又兼顾民生必需。

点评

《孟子·梁惠王上》提出“斧斤以时入山林”的生态伦理观,秦代《田律》创制了中国最早的生态保护法,“禁伐令”秉持“顺时施政”的古老智慧,彰显古人在对待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上所秉持的先进理念与务实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该条款对禁渔期、网具规格、幼鱼比例的三重规制与秦代“春禁伐木”“七月前禁捕鱼”的规制逻辑一脉相承。而且,《田律》严而有度的治理思维,与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分类管理原则皆是在刚性约束中保留必要弹性,实现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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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人民法院报

从孟子“不违农时”的倡议到秦律“时禁”制度构建,古人以法律强制力践行取用有度的可持续理念。两千年前的生态智慧启示我们:当代生态文明建设既需恪守自然规律的核心法则,更需将传统生态智慧创造性转化为现代治理效能,在法治框架下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这种跨越时空的文明对话,恰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历史先声。

典故来源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

十八种》|文物出版社

《孟子·梁惠王上》|中华书局

《简牍中的“环保条款”(文物里的

生态智慧)》|《人民日报》

图片来源

人民法院报

(来源:广东政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